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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更新时间:2025-01-10 07:45:4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损害担责,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广利用清洁能源,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地形、风向等地理、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分区,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建设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城市管理、城市绿化、气象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公益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整体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环保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应急管理等为一体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各级各部门数据交换、联通与共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管理。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污染源普查和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推进大气污染的精准治理。第十一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对工业、燃煤、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开展综合防治。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实施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引导新建工业企业入驻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鼓励火电、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严于国家和省定标准的超低排放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水泥、石灰、砖瓦、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等建材行业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砖瓦等高排放、高污染工业项目。第十五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露天喷漆、喷涂、喷砂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作业。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应当依法进行强制检定。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能源结构,推进气代煤、电代煤以及其他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削减煤炭消费总量。第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发展集中供热,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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